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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5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許純芳

原告
國際機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守山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家妏即品樂企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萬4,9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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