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國際機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江守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50號 原 告 國際機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守山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家妏即品樂企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萬4,9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