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60號
- 原 告
- 吳宥霆
- 被 告
- 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KKBOX
- 法定代理人
- 林冠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內訴之聲明僅記載:「針對未經本人同意使用個人資料乙事,提出民事告訴」,並未具體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尚不符起訴程式要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