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林佳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61號 原 告 林佳真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立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5,00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萬9,1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萬8,6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