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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6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匡偉

原告
林佳真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立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82萬5,00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萬9,117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萬8,6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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