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金毓通股份有限公司、江正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64號 原 告 金毓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正治 上列原告向被告廖年毓等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元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