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張弘鼎即張弘鼎建築師事務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72號 原 告 張弘鼎即張弘鼎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佳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洪維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24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