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74號
- 原告
- 希拉蕊國際精品珠寶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雅然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書緯間確認房屋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於原告所有座落臺北市○○區○○路 000號地下室設定抵押權在擔保之債權額超過新臺幣(下同) 4,120萬元部分不存在,是請求確認不存在之擔保債權額即為1,880萬元(計算式:6,000萬元-4,120萬元=1,88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8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