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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74號

確認房屋抵押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林禎瑩

原告
希拉蕊國際精品珠寶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雅然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書緯間確認房屋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於原告所有座落臺北市○○區○○路 000號地下室設定抵押權在擔保之債權額超過新臺幣(下同) 4,120萬元部分不存在,是請求確認不存在之擔保債權額即為1,880萬元(計算式:6,000萬元-4,120萬元=1,88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8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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