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78號
- 原告
- 逸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家馨
- 訴訟代理人
- 江東原律師
賴政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酌減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亦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為:原告承租被告位於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地上權土地上建物之每月固定租金自民國111年1月起至111年2月止,調整為每月2,353,784元;111年3月1日起至3月18日止,調整為1,366,713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074,281元【計算式:(每月租金2,353,784元×2個月)+1,366,713元=6,074,2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