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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78號

酌減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方祥鴻

原告
逸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馨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賴政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酌減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亦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為:原告承租被告位於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地上權土地上建物之每月固定租金自民國111年1月起至111年2月止,調整為每月2,353,784元;111年3月1日起至3月18日止,調整為1,366,713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074,281元【計算式:(每月租金2,353,784元×2個月)+1,366,713元=6,074,2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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