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蔡政哲
- 當事人陳重光即台灣陳重光保安顧問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83號 原 告 陳重光即台灣陳重光保安顧問社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馮思翰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7,12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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