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鼎翰纖維有限公司、謝明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88號 原 告 鼎翰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德 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 賴羿慈律師 畢溱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明珠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