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99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謝明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睿股份有限公司及汪庭宇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2,4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提出原告之法人證書及謝明達為現任法定代理人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