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謝明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9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謝明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睿股份有限公司及汪庭宇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2,4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提出原告之法人證書及謝明達為現任法定代理人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