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信一工程行、楊彭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11號 原 告 信一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楊彭同 訴訟代理人 高峯祈律師 劉子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惠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萬3,9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