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遊你的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12號 原 告 遊你的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遠華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豪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色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5,3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鄭祖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