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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
    匡偉
  • 法定代理人
    何明修

  • 原告
    渥得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22號 原 告 渥得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修 訴訟代理人 陳塘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砌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依兩造間室內裝修工程承包商委託合約書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追加工程款共計新臺幣(下同)317萬4766元及利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即為317萬47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482元。又原告就本件已向本院聲請調解並繳納聲請費用2000元(即本院111年度北司調字第142號),嗣原告於111年4月1日收受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於10日內即同年月6日提起本件訴訟乙節, 亦據本院調閱上開第142號調解卷宗,審查無誤,並有本院收狀 戳章為憑(見本院卷第8頁之民事起訴狀),是原告主張其得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419條第3項規定,以上開調解聲請費2000元扣抵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亦屬可取,經扣抵後原告所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即為3萬482元(計算式:3萬2482元-2000元=3萬4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核費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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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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