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溫祖明
- 法定代理人韋大慶
- 原告富元一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30號 原 告 富元一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大慶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彭之麟律師 陳亭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璞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0萬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萬5,36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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