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陳宣每
- 法定代理人朱永祥
- 原告社團法人台灣微客公益行動協會法人、微客國際服務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社團法人台灣微客公益行動協會 微客國際服務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朱永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奇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尹菀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另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屬非因財產 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計算式:1,000元+3,000元=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連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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