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6號
- 原告
- 社團法人台灣微客公益行動協會
- 原告
- 微客國際服務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朱永祥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奇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尹菀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計算式:1,000元+3,000元=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