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饗食科技有限公司、黃琪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62號 原 告 饗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琪淯 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銘鱗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萬2,66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3萬3,5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3萬3,071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