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71號

返還款項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鄭佾瑩

原告
維多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林麗子
原告
江東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林仁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樂天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64,8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祖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