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維多利貿易有限公司、小林麗子、江東村企業有限公司、小林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71號 原 告 維多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林麗子 原 告 江東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林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樂天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64,8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鄭祖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