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94號
- 原告
- 蔡宛庭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聲請對被告集禮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並經士林地院裁定移轉本院管轄,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