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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匡偉

原告
漢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永森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2,808元,原告應繳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7,210元。

二、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應補正委任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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