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泓鈞工程有限公司、王士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24號 原 告 泓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士凱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英威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萬9,015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萬8,3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萬7,82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