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王順泰即鄧老師養生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44號 原 告 王順泰即鄧老師養生館 上列原告與被告盈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2,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