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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
    鄭佾瑩鄧晴馨邱于真
  •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6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鄭悉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譽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7萬1,668元及利息、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7萬1,668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680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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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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