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鄭佾瑩、鄧晴馨、邱于真
- 法定代理人雷仲達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6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鄭悉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譽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7萬1,668元及利息、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7萬1,668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680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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