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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石珉千
  • 法定代理人
    楊德麟、許崑泰

  • 原告
    上雅園藝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宏匯瑞光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78號 原 告 上雅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德麟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劉時宇律師 被 告 宏匯瑞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 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84 萬8,889元本息暨返還支票1紙(支票號碼LA0000000號、票面金 額為95萬元),經核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且各訴訟標的間並無競合或應為選擇之情形,依前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9萬8,889元【計算式:684萬8,889元+95萬元=779萬8,8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8,2 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黃 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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