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NEXPERIA B.V.、CHARLES SMI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85號 原 告 NEXPERIA B.V.(荷蘭商尼斯皮立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HARLES SMIT 訴訟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高訢慈律師 張念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9 萬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