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85號
- 原告
- NEXPERIA B.V.(荷蘭商尼斯皮立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CHARLES SMIT
- 訴訟代理人
- 楊代華律師
高訢慈律師
張念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9萬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