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媒體公關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旺來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林克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94號 原 告 旺來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克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弗利思特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媒體公關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