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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
    方祥鴻
  • 法定代理人
    吳錦融

  • 原告
    台灣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96號 原 告 台灣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融 訴訟代理人 王啟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翠燕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2,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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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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