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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9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許純芳

原告
格尚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棟達
原告
陶國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嘉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奕軒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核:(一)原告格尚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二)原告陶國仁起訴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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