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97號
- 原告
- 格尚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陶棟達
- 原告
- 陶國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嘉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奕軒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核:(一)原告格尚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二)原告陶國仁起訴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