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格尚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陶棟達、陶國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97號 原 告 格尚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棟達 原 告 陶國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嘉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奕軒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核:(一)原告格尚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二)原告陶國仁起訴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