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遊戲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陳亮蓉、獅子科技有限公司、楊慶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068號 原 告 陳亮蓉 被 告 獅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慶安 訴訟代理人 徐念懷律師 黃立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遊戲款事件,本院於112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陸仟肆佰元及美金壹萬貳仟陸佰肆拾陸點伍捌元,暨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捌萬參仟貳佰捌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立之使用者合約(下稱系爭契約)第26條第1項,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見本院卷一第33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7萬3,490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一第13頁)。嗣於審理中將上開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4萬元及美金1萬2,646.58元, 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一第109頁、卷二第6頁),核屬擴張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於109年8月28日向被告申請如附表一所示之9 個帳號(下稱系爭9個帳號),以參與被告所經營之「滿漢 大亨」線上遊戲服務(下稱系爭線上遊戲),兩造並簽立系爭契約,伊依被告所提供之付費管道,分別以刷卡、Google Play及Apple Pay付款儲值如附表三所示,總計34萬元、美金1萬2,646.58元(下稱系爭儲值金)。惟被告於109年8月29日 以伊於境外消費進行儲值,構成系爭契約第22條第3項第18 點約定終止契約之事由,未通知伊改善即逕行將系爭9個帳 號停權,並終止系爭契約。伊前就系爭9個帳號對被告提起 另案返還遊戲帳號訴訟,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 地院)以110年度消更一字第1號返還遊戲帳號事件(下稱系 爭前案)判決伊敗訴確定,系爭前案並認定系爭契約已經被告終止,系爭契約既已終止,依系爭契約第22條第5項約定 ,被告自應退還伊未使用之付費購買之點數或遊戲費用,而伊儲值所獲得之紅鑽即為系爭線上遊戲中之點數,伊僅有「儲值」之行為,並無「使用」該紅鑽,且伊於註冊系爭9個 帳號後不到一天即被停權,無法使用到任何遊戲服務。然被告僅願就刷卡之部分退款,卻未具體承諾退還數額,另就消費平台儲值部分,被告表示應由伊自行向消費平台申請退費,其無法協助核驗,嗣後伊向消費平台申請退費,惟消費平台客服表示款項已匯予被告,無法退款。爰依系爭契約第22條第5項約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儲值金,並聲明:㈠被告應 給付原告34萬元及美金1萬2,646.58元,暨均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9個帳號非原告所有,伊為確認系爭線上遊 戲各玩家之真實身分,均要求進行核實認證,避免駭客或其他不正玩家之侵入,以確保系爭線上遊戲之公平性及其他玩家之權益。惟系爭9個帳號均屬手機快速遊玩之會員帳號, 未見其提出核實認證之資料,無從判定系爭9個帳號真實上 之歸屬。帳號「田鼠崔綺卉」、「中非葛谷海」、「安定成代珍」雖有認證之手機門號,然該手機門號非原告所有,且其用戶更迭頻繁,均為預付型狀態,顯係作為人頭帳戶之用。原告亦未證明係其將系爭儲值金存入系爭9個帳號,原告 提出伊出具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下稱折讓單)及系爭9個帳號儲值之類型、金額、儲值IP位置 ,僅能證明有人將34萬元、美金1萬2,646.58元分別以刷卡 、Google Play及Apple Pay方式存入系爭9個帳號,無法證 明係由「原告」以上開方式所為之儲值。又原告所提出之刷卡紀錄之戶名為訴外人「陳亭靜」而非原告,可知其根本非刷卡繳款之人。系爭9個帳號所註冊登錄之電腦及所儲值之 電腦橫跨台美兩國,足認系爭9個帳號之「玩家」及「儲值 者」兩者在事實上絕非同一人。又原告縱為系爭9個帳號之 所有人及將系爭儲值金存入系爭9個帳號,然其並非系爭線 上遊戲之正當玩家,其使用境外儲值方式,並投入顯不合理之高額金錢,甚至於帳號被停權後,不即時向伊反應或停止儲值,仍不斷變換系爭9個帳號,並繼續投入高額儲值,顯 悖於常理。且原告已使用儲值所購買之點數,並獲得如附表二所示各項活動獎勵,帳號「田鼠崔綺卉」、「中非葛谷海」、「安定成代珍」復曾與其他玩家互為贈與、交換之行為,原告顯非單純將儲值金額存入帳號內,而是開始享受系爭線上遊戲所提供之服務,並使用系爭儲值金,依系爭契約第22條第5項約定,原告自不得請求返還系爭儲值金等語,資 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 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經營之「滿漢大亨」遊戲服務,曾經申請系爭9個帳號, 各帳號之註冊時間、停權時間如附表一所示,其中帳號「田鼠崔綺卉」、「中非葛谷海」、「安定成代珍」係經由手機門號認證註冊登錄。 ⒈帳號「田鼠崔綺卉」之認證手機門號為0000000000,該門號為原告之母陳亭靜於109年8月28日所申請,目前為停用中之狀態,有遠傳資料查詢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一第193-195頁) 。 ⒉帳號「中非葛谷海」之認證手機門號為0000000000,該門號為原告之母陳亭靜於109年8月28日所申請,目前為停用中之狀態,有遠傳資料查詢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一第197頁)。 ⒊帳號「安定成代珍」之認證手機門號為0000000000,該門號為原告之父陳健嘉於109年8月29日所申請,目前為停用中之狀態,有遠傳資料查詢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一第199頁)。 ㈡原告前曾就系爭9個帳號對被告提起系爭前案訴訟,經系爭前 案判決確定,有系爭前案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77-82頁)。 四、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就系爭9個帳號成立系爭契約,被告逕依 系爭契約第22條第3項第18點約定終止系爭契約,系爭契約 既已終止,其得依系爭契約第22條第5項約定,請求被告退 還其未使用之付費購買之點數或遊戲費用,即應返還其34萬元及美金1萬2,646.58元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執前詞置 辯。經查: ㈠原告是否為系爭9個帳號之權利人,並就系爭9個帳號在系爭線上遊戲進行儲值,與被告成立系爭契約? ⒈原告主張其為系爭9個帳號之權利人,並就系爭9個帳號在系爭線上遊戲進行儲值,與被告成立系爭契約,嗣經被告停權,終止系爭契約等情,有折讓單、Google Play消費明細、Apple Pay消費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證明書、Apple 儲值紀錄、Google Play儲值紀錄等件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一第39頁、第49頁、第117-133頁、第327頁、卷二第53-87頁)。且經系爭前案判決認定被告並不爭執原告主張兩造訂立系爭契約,原告並申請系爭9個帳號使用系爭線上遊戲 服務,嗣經被告停權(終止契約)等節,因原告有系爭契約第22條第3項第18點之情事,經被告終止系爭契約確定在案 ,亦有系爭前案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61-266頁)。 被告雖辯稱其於系爭前案僅就程序上事項為爭執,並未自承系爭9個帳號屬原告所有云云,然觀被告於系爭前案審理時 所述:「原告是從境外將遊戲幣儲值到帳號」、「原告是在境外消費,我們依照遊戲規章給他停權」、「(原告主張註 冊儲值及使用遊戲服務的時候是從原告家基隆市信義區操作,有何意見?)沒有爭執」等語(見系爭前案卷第66-67頁),足認被告於系爭前案就上開部分確未爭執。 ⒉又學說上所謂之爭點效,係指法院於確定判決理由中,就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之重要爭點,本於當事人辯論之結果已為判斷時,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於同一當事人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所提起之他訴訟,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反之判斷,以符民事訴訟法上之誠信原則而言。是爭點效之適用,必須前後兩訴訟當事人同一,且前案就重要爭點之判斷非顯然違背法令,及當事人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等情形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688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原告前就系爭9個帳號對被告提起 系爭前案請求被告返還遊戲帳號事件,本件與系爭前案訴訟當事人同一,被告於前案訴訟審理時係抗辯系爭契約業因原告有第22條第3項第18點約定之情事,而經其終止,並經列 為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爭點,兩造各為充分之攻擊、防禦及舉證,已使當事人為適當而完全之辯論,經系爭前案訴訟實質審理結果,認定原告有違反滿貫大亨管理規章以虛偽不正之方式(境外消費)進行儲值之情事,被告依系爭契約第22條第3項第18點終止系爭契約,並無不合乙節,業據本院調閱 系爭前案卷核閱無訛,系爭前案認定結果並無顯然違背法令之情形,兩造就此部分亦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前案訴訟之判斷,依照上開說明,前案訴訟確定判決就此部分所認定,於本件訴訟應有爭點效理論之適用而受拘束,兩造於本件訴訟就該爭點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本院亦不得作相反之判斷,以符訴訟上之誠信原則。而系爭契約經被告合法終止之前提為原告系爭9個帳號之權利人及就系爭9個帳號在系爭線上遊戲進行儲值,兩造間系爭契約存在,則被告辯稱原告未證明其為系爭9個帳號之權利人及就系爭9個帳號在系爭線上遊戲進行儲值,均不足採。 ⒊被告又抗辯原告所提付款儲值之刷卡紀錄均係第三人陳亭靜所為,非原告付款儲值,系爭9個帳號所為付款儲值之電腦 設備橫跨臺灣、美國,系爭9個帳號之「玩家」與「儲值者 」絕非同一人,且系爭9個帳號其中「田鼠崔綺卉」、「中 非葛谷海」、「安定成代珍」係使用訴外人陳健嘉、陳亭靜之手機門號認證,其餘均未經任何核實之認證,系爭9個帳 號顯非原告所有,亦難認原告有付款儲值之事實云云,然陳健嘉、陳亭靜為原告之父母,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按(見 本院卷一第201頁),系爭9個帳號其中帳號「田鼠崔綺卉」 、「中非葛谷海」、「安定成代珍」係以手機門號認證,該等手機門號為原告父母即訴外人陳亭靜、陳健嘉所有,原告復知曉系爭9個帳號之密碼,原告母親陳亭靜並出具證明書 說明其帳戶付款儲值之款項共計34萬元,係其贈與原告,且依原告指示轉帳至原告指定之帳戶,有證明書附卷可稽(見 本院卷一第327頁),原告由其母親帳戶付款儲值及以父母之手機號碼申辦遊戲帳號,難認與常情有違。又被告於系爭前案就「原告主張註冊儲值及使用遊戲服務的時候是從原告家基隆市信義區操作」乙節,並未爭執,已如前述,且系爭9 個帳號之付款儲值係由原告所為,前已敘明,則原告主張其係使用VPN或相類之軟件,於臺灣使用美國網路IP位址,亦 非無可能。是被告上開所辯,不足憑採。 ㈡原告依系爭契約第22條第5項約定,請求被告返還其未使用之 系爭9個帳號之儲值金額,是否有據? ⒈系爭契約第22條第5項約定:契約終止時,乙方(即被告)於扣 除必要成本後,應於30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即原告)未使用之付費購買之點數或遊戲費用,或依雙方同意之方式處理前述點數或費用(見本院 卷一第331頁)。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8條第5項亦規定:契約終止時,企業經營者於 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30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付費購買之點數或遊戲費用,或依雙方同意之方式處理前述點數或費用(見本院卷一 第277頁)。查系爭契約既被告合法終止,已如前述,則原告主張被告依系爭契約第22條第5項約定,應退還原告未使用 之付費購買之點數或遊戲費用,核屬有據。 ⒉原告於系爭線上遊戲付款儲值之流程,係儲值後系統直接將之轉換成「紅鑽」即遊戲幣,有原告提出系爭線上遊戲付款儲值畫面可證(見本院卷一第251-255頁),且為兩造所不爭 執(見本院卷一第190頁),堪認原告付款儲值後之紅鑽等同 系爭契約之點數。而系爭9個帳號內付款儲值之紅鑽均未使 用,其帳號內之遊戲幣數值之變化係原告參加系爭線上遊戲之優惠活動而受贈取得如附表二所示,此由被告提出之系爭9個帳號之遊戲歷程即明(見本院卷一第149-175頁),則原告主張系爭9個帳號內之付費購買之點數尚未經其使用,應屬 可採。被告雖辯稱原告顯非單純將儲值金額存入帳號內,而是開始享受系爭線上遊戲所提供之服務,取得一定VIP資格 ,獲取系爭線上遊戲內更多之得利,並將遊戲幣贈與、交換其他玩家,應論其已使用系爭線上遊戲之點數云云,然系爭線上遊戲之玩家,除可付費獲得儲值紅鑽外,亦可參與系爭線上遊戲網站推出之優惠及獎勵活動,獲得非付費贈品,而原告縱有獲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各項獎勵,係基於儲值達一定程度所獲得之抽獎機會,並非使用點數之行為,是被告前開所辯,委不足採。 ⒊至被告辯稱其開發系爭線上遊戲之必要成本為其營收之37%( 其中包括4%之人事成本及33%之平台費用)云云,然被告未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該成本計算提出任何計算依據或具體證據以供參酌,本院自無從加以審酌。且原告申辦系爭9個 帳號於如附表一「會員註冊時間」註冊後,旋於「帳號/狀 態」所示時間遭被告停權,從註冊至停權期間僅1至4天不等,被告將其營運成本轉嫁予原告負擔亦不合理,是其主張應扣除37%之必要成本費用,難認可採。惟原告同意就34萬元部分扣除被告所提人事成本4%(見本院卷二第33頁),本院就此部分計算後,被告應返還之數額為32萬6,400元【計算式34萬元-(34萬元4%=1萬3,600元)=32萬6,400元】。綜上所述 ,原告依系爭契約第22條第5項約定,請求被告返還32萬6,400元及美金1萬2,646.58元,自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 則屬無據。 ⒋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給付無確定期限,而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11年1月20日送達被告(見本院卷一第63頁送達證書),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2萬6,400元及美金1萬2,646.58元部分,既屬有據,其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1年1月21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應准許 。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第22條第5項約定,請求被告給 付32萬6,400元及美金1萬2,646.58元,暨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並依被告聲請宣告其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潘惠敏 附表一:系爭9個帳號資訊與狀態 編號 帳號 暱稱 會員註冊 時間 會員註冊IP 帳號/狀態 1 e72443s 大林 竺憶珊 2020/8/27 14:10:20 223.136.48.239(TW) e72443s/停權:使用虛偽不正之方式(境外消費)進行儲值。時間:2020/8/28 15:06:57 2 s35e765 狼王 慎雁彤 2020/8/27 18:50:19 114.136.12.87(TW) s35e765/停權:使用虛偽不正之方式(境外消費)進行儲值。時間:2020/8/31 19:55:04 3 gea9638ass 田鼠 崔綺卉 2020/8/28 15:57:43 223.136.5.159(TW) gea9638ass/停權:使用虛偽不正之方式(境外消費)進行儲值。時間:2020/8/31 14:58:21 4 aa36s98ey 中非 葛谷海 2020/8/29 15:19:49 223.136.112.64(TW) aa36s98ey/停權:使用虛偽不正之方式(境外消費)進行儲值。時間:2020/8/31 14:58:21 5 gg86628c 安定 成代珍 2020/8/29 22:57:45 27.52.0.91(TW) gg86628c/停權:使用虛偽不正之方式(境外消費)進行儲值。時間:2020/8/31 19:55:04 6 aesc763ya3 晉朝 祝凝兒 2020/8/30 20:44:27 223.140.47.167(TW) aesc763ya3/停權:使用虛偽不正之方式(境外消費)進行儲值。時間:2020/8/31 14:58:21 7 skv3962yes 前燕 續向兒 2020/8/30 21:15:03 110.28.74.175(TW) skv3962yes/停權:使用虛偽不正之方式(境外消費)進行儲值。時間:2020/8/31 14:58:21 8 sp37887yas 潮州 鐘新凝 2020/8/30 23:10:43 39.11.163.87(TW) sp37887yas/停權:使用虛偽不正之方式(境外消費)進行儲值。時間:2020/8/31 11:26:07 9 pea38293ae 中正 平芷蘭 2020/8/31 00:01:44 223.140.95.195(TW) pea38293ae/停權:使用虛偽不正之方式(境外消費)進行儲值。時間:2020/8/31 14:58:21 附表二:系爭9個帳號之遊戲歷程 1 大林竺憶珊 (e72443s) 自2020年8月27日14:10:20註冊時起,至2020年8月28日15:06:57停權時止,有晉級獎勵×5、儲值贈送活動×31、賓果活動給獎×34、滿貫天天送給獎(免費)×1、刮刮卡得獎×2、合成系統給成品×8、開寶箱獲得×1。 2 狼王慎雁彤 (s35e765) 自2020年8月27日18:50:19註冊時起,至2020年8月31日19:55:04停權時止,有晉級獎勵×4、籌碼換紅鑽×1、炫轉禮包×1、儲值贈送活動×5、合成系統給成品×3、刮刮卡得獎×2、賓果活動給獎×1。 3 田鼠崔綺卉 (gea9638ass) 自2020年8月28日15:57:43註冊時起,至2020年8月31日14:58:21停權時止,有晉級獎勵×5、籌碼換紅鑽×3、炫轉禮包×1、儲值贈送活動×27、開寶箱獲得×1、合成系統給成品×9、解鎖×1、賓果活動給獎×20、紅鑽換籌碼×2、刮刮卡得獎×6、VIP補幣×2、滿貫天天送給獎(免費)×2、豪友贈禮送出×1、樂透獲得獎項×6。 4 中非葛谷海 (aa36s98ey) 自2020年8月29日15:19:49註冊時起,至2020年8月31日14:58:21停權時止,有晉級獎勵×4、籌碼換紅鑽×3、炫轉禮包×1、儲值贈送活動×26、賓果活動給獎×13、刮刮卡得獎×3、紅鑽換籌碼×2、解鎖×1、合成系統給成品×2、VIP補幣×1、豪友贈禮送出×1、樂透獲得獎項×5。 5 安定成代珍 (gg86628c) 自2020年8月29日22:57:45註冊時起,至2020年8月31日19:55:04停權時止,有晉級獎勵×4、籌碼換紅鑽×1、儲值贈送活動×18、賓果活動給獎×34、解鎖×1、刮刮卡得獎×4、開寶箱獲得×1、合成系統給成品×4、樂透獲得獎項×8、滿貫天天送給獎(免費)×1、豪友贈禮送出×1。 6 晉朝祝凝兒 (aesc763ya3) 自2020年8月30日20:44:27註冊時起,至2020年8月31日14:58:27停權時止,有晉級獎勵×5、籌碼換紅鑽×1、儲值贈送活動×5、賓果活動給獎×18。 7 前燕續向兒 (skv3962yes) 自2020年8月30日21:15:03註冊時起,至2020年8月31日14:58:21停權時止,有晉級獎勵×5、籌碼換紅鑽×1、儲值贈送活動×5、賓果活動給獎×16、合成系統給成品×12、刮刮卡得獎×4。 8 潮州鐘新凝 (sp37887yas) 自2020年8月30日23:10:43註冊時起,至2020年8月31日11:26:07停權時止,有晉級獎勵×5、籌碼換紅鑽×1、炫轉禮包×1、儲值贈送活動×5、賓果活動給獎×6、刮刮卡得獎×1。 9 中正平芷蘭 (pea38293ae) 自2020年8月31日00:01:44註冊時起,至2020年8月31日14:58:21停權時止,有晉級獎勵×3、籌碼換紅鑽×1、炫轉禮包×1、儲值贈送活動×3等利益。 附表三:原告儲值金額明細 美金 美金 新臺幣 Google Play國際充值 Apple Pay國際充值 刷卡 7621.07元 5025.51元 34萬元 合計美12646.58元 3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