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笑嘻嘻休閒娛樂有限公司、李瑋珊、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胡世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5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笑嘻嘻休閒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瑋珊 訴訟代理人 蔡信章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許雅鈞 王智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2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