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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
    陳靜茹
  • 法定代理人
    李瑋珊、胡世均

  • 當事人
    笑嘻嘻休閒娛樂有限公司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5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笑嘻嘻休閒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瑋珊 訴訟代理人 蔡信章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許雅鈞 王智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2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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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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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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