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55號 反訴原告 即本訴被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許雅鈞 王智明 上列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本訴原告笑嘻嘻休閒娛樂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