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胡世均、笑嘻嘻休閒娛樂有限公司、李瑋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55號 上 訴 人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被 上訴人 笑嘻嘻休閒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瑋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3萬1,878元(即本訴73萬1,878元、反訴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1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