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長芯企業社、郭慶忠、傳啟膳坊、王心芯、官永茂即鼎翊膳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長芯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郭慶忠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傳啟膳坊 法定代理人 王心芯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官永茂即鼎翊膳坊 李佳琦 林東福即詠奕小吃店 林東福即東福小吃店 送達代收人 徐甄儀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利益即金額新臺幣(下同)4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81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七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