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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4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陳正昇

上訴人
即原告
長芯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郭慶忠
上訴人
即原告
傳啟膳坊
法定代理人
王心芯
上訴人
即原告
官永茂即鼎翊膳坊
即原告
李佳琦
即原告
林東福即詠奕小吃店
即原告
林東福即東福小吃店
送達代收人
徐甄儀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利益即金額新臺幣(下同)4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81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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