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楊元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元祥 萊昂妮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彥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6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008,59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聲明及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