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元祥
- 即被告
- 萊昂妮絲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彥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6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008,5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聲明及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