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勰益實業有限公司、張佑齊、佶享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尹韶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47號 原 告 勰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佑齊 被 告 佶享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韶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18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庭前陳報本件買賣交易有無投保保險,並提出相關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