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元盛生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威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飛特利生醫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8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除免除假執行之部分外,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6萬8,875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之利息,與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命負擔訴訟費用部分之裁判均廢棄。
㈡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46萬8,8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