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70號
- 原告
- 乾坤富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毓琦
- 訴訟代理人
- 胡盈州律師
林怡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於起訴狀當事人欄雖載稱「被告㈡馳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馳能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彥喆」等語,而馳能公司已於110年8月20日辦理解散登記,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為憑,依公司法第322條之規定,應以董事全體為當然之清算人,對外代表法人,並擔任其法定代理人為其起訴或應訴。然原告並未隨狀提出被告馳能公司登記事項卡,則黃彥喆是否為被告馳能公司之適格法定代理人,即有疑義,應認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表明本件被告馳能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起訴程式顯非適法,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提出被告馳能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 依編號1所查得之資料,補正被告馳能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