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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50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陳正昇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許哲真
被告
潮世代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辰志
被告
陸香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金額。

被告王辰志應給付原告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金額。

被告陸香如應給付原告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金額。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潮世代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潮世代公司)於民國109年5月間邀同被告王辰志、陸香如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2筆,分別為:㈠新臺幣(下同)8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20日起至114年5月20日止,約定按年利率5.22%計算利息,並約定違約金。㈡8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28日起至114年5月28日止,約定按年息5.22%計算利息,並約定違約金。被告王辰志分別於109年5月間及110年6月間向原告借款2筆,分別為:㈠1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20日起至112年5月20日,約定按年息1.845%計算利息,並約定違約金。㈡1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6月23日起至113年6月23日,約定按年息1.845%計算利息,並約定違約金。被告陸香如分別於109年5月間及110年6月間向原告借款2筆,分別為:㈠1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20日起至112年5月20日,約定按年息1.845%計算利息,並約定違約金。㈡1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6月23日起至113年6月23日,約定按年息1.845%計算利息,並約定違約金。詎被告等人均未依約繳款,依約全部債務到期,尚積欠如主文所示金額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稱:既然是紓困貸款,經濟已有困難卻還要加計利息及違約金,已跟原告聲請協商,但協商條件苛刻,疫情尚未結束仍需紓困,應不得依加速條款請求,希望可延期清償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同意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貸款契約書、利率資料、原告南台北分行書函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被告雖以前詞為辯,惟依兩造所簽訂之貸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雙方已明確約定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適用,原告請求被告如數清償,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自應准許。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附表:下列金額為新臺幣,時間為民國

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61,445元,及自110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22%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64,054元,及自110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22%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被告王辰志應給付原告56,972元,及自110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4、被告王辰志應給付原告100,000元,及自111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5、被告陸香如應給付原告56,972元,及自110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6、被告陸香如應給付原告100,000元,及自111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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