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張德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德育 視同上訴人 即追加原告 張德民 張德瑛 張宗旭 張耀元 上列上訴人、視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3 萬59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792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