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網際優勢股份有限公司、王瑞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53號 上 訴 人 網際優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家族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53號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萬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連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