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53號
- 上訴人
- 網際優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瑞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家族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53號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155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家族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53號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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