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胡世均、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百茂投資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05號 上 訴 人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處所:基隆市○○區○○路0 00○0號00樓之0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被上訴人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百茂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慶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