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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0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宣玉華

上訴人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處所:基隆市○○區○○路0 00○0號00樓之0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被上訴人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百茂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慶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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