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陳俊、威力仕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金田、林聖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47號 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 訴訟代理人 黃士豪 被 告 威力仕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田 被 告 林聖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賠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