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60號
- 上訴人
- 僑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秀亮、周東顯、周東明、周東慶、楊周秀菊、吳周秀富、賴周秀吉、曹周秀榮、林周秀玲、周秀芳因111年度訴字第1660號酌減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