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72號
- 原告
- 陳清和
- 訴訟代理人
- 簡正民律師
- 複代理人
- 沈濟民律師
- 被告
- 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偉成
- 訴訟代理人
- 黃雪鳳律師
- 被告
- 江東霖
- 訴訟代理人
- 吳佳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29萬2,000元本息,嗣追加為785萬元本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8,715元,扣除原告繳納2萬3,770元,尚欠5萬4,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