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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熊志強

原告
陳清和
訴訟代理人
簡正民律師
複代理人
沈濟民律師
被告
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偉成
訴訟代理人
黃雪鳳律師
被告
江東霖
訴訟代理人
吳佳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29萬2,000元本息,嗣追加為785萬元本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8,715元,扣除原告繳納2萬3,770元,尚欠5萬4,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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