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熊志強
- 原告陳清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7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清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東霖因111 年訴字第167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捌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零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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