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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熊志強

上訴人即

原告
陳清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東霖因111年訴字第167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捌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零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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