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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7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劉娟呈

上訴人
即被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華遠匯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
即被告
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偉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世峰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12日111年度訴字第1673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57,5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4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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