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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
    劉娟呈

  • 當事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華遠匯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灣分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華遠匯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偉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世峰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12日111年度訴字第1673號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57,5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486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廖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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