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華遠匯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
- 即被告
- 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偉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世峰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12日111年度訴字第1673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57,5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4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