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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7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陳正昇

原告
劉仕文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複代理人
郭祐舜律師
被告
中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龍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冠甫律師
被告
吳育菱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複代理人
吳晉維律師

曾子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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