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劉仕文、中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志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76號 原 告 劉仕文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複 代理人 郭祐舜律師 被 告 中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龍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陳冠甫律師 被 告 吳育菱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晉維律師 曾子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