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17號
- 原告
- 劉興豐
- 被告
-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德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憑證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9日年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起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回證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1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89-91頁),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