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謝國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726號 原 告 謝國樑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黃翊華律師 林羿萱律師 被 告 精確市場研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昀陞 被 告 吳雅萍 共 同 潘兆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代理人 陳彥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精確市場研究有限公司(下稱精確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甲○○,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蔡昀陞,有精確公司變更登記 表在卷可稽,並經蔡昀陞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精確公司並未實際進行基隆市長選舉候選人民調,即對外公開發表「下屆基隆市長選舉,若『乙○○ 與蔡適應二人競選』(藍綠對決),蔡適應支持率為42.2%, 乙○○支持率為34.4%;若『乙○○、蔡適應、邱臣遠三人競選』 (藍綠及民眾黨對決),蔡適應支持率為36.2%,乙○○支持 率為31.0%,邱臣遠支持率為5.1%;若『乙○○、蔡適應、黃希 賢三人競選』(藍軍分裂),蔡適應支持率為29.9%,乙○○支 持率為25.5%」之不實民調(下稱系爭民調結果),並將系 爭民調結果提供予訴外人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王道公司)、大紀元時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紀元公司)報導;於民國111年2月17日由王道公司及大紀元公司分別以「基隆市長選舉最新民調 蔡適應暫領先乙○○」、「基隆市 長選舉最新民調 蔡適應以42.2%領先」為題,將系爭民調 結果登載於「ctwant」及大紀元新聞網,致民眾對伊之支持率產生誤解,而侵害伊之名譽權;被告甲○○時任被告精確公 司負責人,對於精確公司上開違反法令致其受損害之行為,自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 條第1項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回復名譽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將本判決書之當事人、案由、主文、事實及理由,刊登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之全國版政治綜合版各1日,及刊登在「ctwant」網站首頁(http://www.ctwant.com)及「大紀元」網站首頁(http://www.epochtimes.com/b5/ncid0000000)各30日。 二、被告則以:精確公司為民調公司,於111年2月8日至10日晚 間受客戶之委託執行基隆市長可能參選人之民意調查後,僅將系爭民調結果提供予該客戶參考,並未對外公佈或提供客戶以外之第三人,至客戶如何運用系爭民調結果,伊等實無從知悉,對於「ctwant」、「大紀元」之上述報導內容亦不得而知。且上述報導內容僅敘述有意參選基隆市長之人選中,各人選之知名度與支持率,均為中性、文雅、無害之字眼,甚至表示原告有「最高之知名度」,明顯讚美原告,報導內容亦屬理性、善意之評述,應為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並未對原告之名譽造成侵害等語為辯。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被告精確公司提供不實之系爭民調結果供媒體報導,致其名譽受侵害,甲○○為精確公司負責人,應與精確公司 連帶負責,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回復名譽等語,為被告所否認 ,並以前開情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為:㈠被告是否有以系爭民調結果侵害原告名譽權,而應連帶負賠償責任?㈡如有,原告請求回復名譽之處分是否適當且必要?茲分別析述如下: ㈠被告是否有以系爭民調結果侵害原告名譽權,而應連帶負賠償責任?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按「名譽」為個人在社會 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因此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為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806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原告主張名譽權受侵害而請求 回復名譽之處分,必以客觀上其社會評價受到貶損為要,苟原告之社會評價未受貶損,即無名譽權受侵害之事實,自無從依上開規定請求回復名譽。 ⒉次按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仍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164號判決參照)。至行為人是否有此種散布於眾之意圖,則須從其散布文字、圖畫之動機、方式、對象等一切情狀加以判斷,尚不得僅憑文字、圖畫散布予多數人之事實,即認行為人有將該文字、圖畫散布於眾之意圖。再參諸各民主法治國家中憲法對言論自由保障之精神,其法制要求對公共事務,特別是對公務員及公眾人物所為之言論,須證明行為人具有『實質之惡意』,即明知為 不實之確定故意,或出諸不論真實與否之未必故意,始得追究行為人之責任,此即所謂之『真正惡意原則』,此亦即大法 官解釋第509號之解釋意旨中所揭櫫之免責要件精神。而公 職競選期間,人民藉由各候選人政見表達、過去種種工作表現及對於社會貢獻等,評估候選人之道德、操守、能力,以做出選舉判斷,相當大程度依賴言論之表達。各候選人於競選期間,亦可適度應用政見發表會、傳單、各媒體等工具,以充分表露事實真相,澄清各項指控,以供民眾公評。若徒以行為人於公職競選期間就各該候選人發表言論,稍與事實有所出入不盡相符,率認係意在侵害候選人名譽,恐將反使言論自由在公職競選期間受到壓縮,較一般時期人民所得享有之言論自由範圍更狹窄,不惟不符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意旨,更使民主制度精神受到遏剎。 ⒊經查,原告主張王道公司、大紀元公司於111年2月17日下午2 時12分、及晚間10時35分,分別以「基隆市長選舉最新民調蔡適應暫領先乙○○」、「基隆市長選舉最新民調 蔡適應 以42.2%領先」為題,在報導內容中登載系爭民調結果等情 ,固有王道公司、大紀元公司之新聞網頁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5至17頁、第19頁、第107-111頁、),然依王道公司 報導內容為「根據最新民調顯示,今年有意參選基隆市長的人選中,前立委乙○○獲23.3%的最高知名度..,民調也顯示 ,下屆基隆市長選舉,若在『藍綠對決下』,民進黨籍的立委 蔡適仍以42.2%領先乙○○的34.4%,另23.4%未表態,仍有極 高比例的選民尚未表態。..但若民眾黨不缺席,調查發現,蔡適應仍以36.2%領先乙○○的31.0%,另有5.1%挺邱臣遠,27 .7%未表態。民調顯示,若再將已表態以無黨籍參選的國民黨前基隆市黨部主委黃希賢納入民調,在『藍軍分裂』下,黃 希賢支持率雖無明顯拉升,但很明顯乙○○支持者轉為猶疑, 支持率由三成多下降至25.5%,蔡適應獲得29.9%,41.1%未表態。..本次調查結果由精確市場研究公司提供,以電話調查隨機抽樣方式於2月8日至2月10日晚間進行,共計完成1069份有效樣本,抽樣誤差在百分之九十五的信心水準下,為 正負3.0個百分點,調查結果依據內政部最新人口資料,針 對戶籍地、性別、年齡、教育程度進行加權。」等語;大紀元公司報導則係引用上開報導內容而記載:「根據最新民調顯示,今年有意參選基隆市長的人選中,前立委乙○○獲23.3 %的最高知名度..,民調也顯示,下屆基隆市長選舉,若在『 藍綠對決下』,民進黨立委蔡適應以42.2%領先謝國的34.4%,另23.4%未表態,仍有極高比例的選民尚未表態。...本次 調查結果由精確市場研究公司提供,以電話隨機抽樣方式於2月16日至2月17日晚間進行,共計完成1069份有效樣本,抽樣誤差在百分之九十五的信心水準下,為正負3.0個百分點 ,調查結果依據內政部最新人口資料,針對戶籍地、性別、年齡、教育程度進行加權。」等語,有大紀元公司111年6月28日紀元壹(行政)第000000000號函回函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105頁),而系爭民調結果雖記載原告之支持率低於 訴外人蔡適應,然在一般選舉活動當中,民調結果所顯示之「支持率」,係透過統計方式估算、比較統計期間具投票權人對於個別候選人或政黨之偏好程度,故「支持率」僅係代表調查期間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並無涉及該候選人之社會評價,否則各候選人之社會評價不啻將因上述政黨參選組合之變化而易其高低。佐以ETtoday新聞雲於111年2月22日至 同年2月24日所作民調發佈之基隆市長人選調查新聞稿(下 稱ETtoday新聞雲民調結果)記載:「根據調查,若年底基 隆市長選舉是由乙○○與蔡適應兩人藍綠對決,乙○○支持度為 40.4%,蔡適應支持度為40.5%,支持度幾近相同。若台灣民 眾黨邱臣遠加入戰局,其支持度為3.5%,乙○○的支持度將從 40.4%減少0.9%至39.5%;蔡適應的支持度則由40%下滑1.8% 至38.7%…」(見本院卷第22頁),俱亦認各候選人之支持率 將因參選人之不同而產生變化,由此益徵民意調查結果所顯示之支持率高低,僅係顯示受調查人之偏好,並因抽樣調查之時間、族群、年齡、參選組合及居住區域等因素而時有變動,尚難逕認系爭民調結果將致原告之社會評價受有貶損。且縱令原告主張「民眾對於原告支持率產生誤解」乙節為真,亦僅是民眾對於整體選舉權人之投票意向有所錯認,顯與原告之個人品德、聲望或信譽等社會上所受評價並不相涉,自無足謂系爭民調結果之發表,致原告之社會評價有所貶損,而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事實。 ⒋次查,原告另主張被告精確公司並未實際進行民意調查等語,無非係以其所提出之上述新聞報導為憑(見本院卷第17頁、第19頁),並以王道公司之前揭新聞報導時間為111年2月17日下午2時12分,精確公司自無可能如報載於111年於2月17日晚間進行民意調查,據此推論精確公司並未進行民調訪 查。惟此節業經王道公司、大紀元公司分別函覆表示:「報導中記載之『最新民調』,係基隆地方人士(保護消息來源, 恕不提供消息來源資訊)提供本公司,由精確市場研究公司於111年2月8日至2月10日進行之民意調查,本公司依該資料而為報導」、「本函所附列印資料所載之抽樣日期(於2月8日到10日晚間)已有變更」,有卷附王道公司111年6月7日 王道法字第111060701號函、大紀元公司111年6月8日上開回函暨所檢附111年2月17日網路新聞報導(本院卷第103、105、111頁)供參,足見王道公司、大紀元公司之報導內容所 引用系爭民調結果之調查時間應為111年2月8日至2月10日,並無原告所指摘王道公司之新聞報導早於系爭民調結果乙情,是原告據此主張被告精確公司並未實際進行民調云云,尚難憑採,自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 ⒌再參之前開ETtoday新聞雲民調結果,較之美麗島電子報於20 22年3月所進行之基隆市所屬7行政區之民調(下稱美麗島電子報民調結果)結果:「1.3人競選支持度:國民黨乙○○33. 5%、民進黨蔡適應32.6%、無黨籍黃希賢3.1%…,2.對決支持 度:國民黨乙○○39.7%、蔡適應36.6%..。」(本院卷第30頁 ),可見於原告及蔡適應二人參選之情況下,ETtoday新聞 雲民調結果為原告些微落後蔡適應,美麗島電子報民調結果則為原告勝過蔡適應;而上開民意調查係由ETtoday民調雲 、美麗島電子報分別於111年2月22日至24日、111年3月1日 至2日期間進行調查所得之結果,前者有效樣本數為840份,後者則為1078份,有ETtoday新聞雲2022基隆市長人選調查 新聞稿、美麗島電子報2022基隆市長人選調查報告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1至22頁、第29頁),足見民意調查所顯示候選人間支持率高低之別,本即有因調查期間、採樣對象與數量而異其結果之可能,自無從任擇其一認為「真實」,並將結論不同之民調結果謂為不實或錯誤。是以,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何為其「實際支持率」,即難據以論定系爭民調結果為不實,並有致民眾誤認其支持率之可能,故原告以ETtoday 新聞雲民調結果、美麗島電子報民調結果顯示原告之支持率與系爭民調結果有較高之誤差,據以主張系爭民調結果不實云云,亦乏所據,要無可採。 ⒍再者,系爭民調結果雖有如上述以文字散布予多數人之事實,然並無證據證明係由被告精確公司所散布,衡酌被告精確公司為民調公司,其營業項目係受客戶委任進行民意調查業務並提供民調結果,至客戶如何使用民調結果,本非被告精確公司所得知悉或限制。則依首揭說明,即難以上開媒體報導之事實,逕認被告有將系爭民調結果散布於眾之意圖至明。 ⒎基上所述,原告並未能舉證證明系爭民調結果為不實,且不能證明系爭民調結果係由被告精確公司透過媒體報導而散布於眾,亦無足認定原告之名譽權因系爭民調結果公布而受有侵害。是以,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負賠償責任, 核非有據。 ㈡如有,原告請求回復名譽之處分是否適當且必要? 原告之社會評價並未受到貶損,自無從證明其名譽權受侵害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準此,則原告請求被告為回復名譽之處分即無可取,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及公司法第23條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將本判決書之當事人、案由、主文、事實及理由,刊登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之全國版政治綜合版各1日,及刊登在「ctwant」網站 首頁(http://www.ctwant.com)及「大紀元」網站首頁(http://www.epochtimes.com/b5/ncid0000000)各30日,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至原告聲請傳喚證人即王道公司記者甯其遠到庭作證,證明王道公司之報導內容為被告精確公司所提供(本院卷第121頁),並聲請命被告提出 系爭民調報告、民調問卷、民調樣本訪問之時間紀錄、民調樣本對於調查題目之回應內容記錄,以證明被告精確公司未進行民調、系爭民調報告為虛偽等節(見本院卷第121至122頁),然原告之名譽權不因系爭民調結果而受侵害,既據本院審認如前,則此部分調查證據之聲請均無足推翻前述認定,應無調查必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