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福全貿易有限公司、陳浩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福全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浩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立汽車材料行即詹逸明、潤比特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27日111年度訴字第1749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