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詮盛企業管理諮詢(上海)有限公司、李岱容、貴州千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金希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3號 原 告 詮盛企業管理諮詢(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岱容 原 告 貴州千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希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劉彥君律師 羅謙瀠律師 被 告 匯展精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杜娟華 被 告 林昀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關係條例)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 兩岸關係條例就管轄權並無特別規定,自得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定其管轄。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屬大陸地區法人,被告為臺灣地區之公司及人民,其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前開說明,應依我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認定管轄。再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金錢及刊登道歉啟事。經查,被告匯展精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展公司)之主營業所、被告匯展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被告杜娟華之住所,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此為原告 起訴所自陳,並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另被告林昀冀之住所係在「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5 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則本件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另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將原告負責管理之物業項目,擅自放置於被告匯展公司之官方網站及官方臉書,致侵害原告之商譽信用,堪認被告匯展公司之主營業所即「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8樓」,屬本件實施侵權行為地及侵權行為 結果發生地,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亦應由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未洽,爰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周芳安